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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0 14:48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主体作用,深入挖掘社区慈善资源,帮助社区搭建慈善服务平台,培育社区慈善力量,助推共同富裕,孝南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决定从2023年在全区设立“村(社区)公益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社区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北省慈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基金是指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义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社区开展文化建设、公益慈善事业、人才培养、社会治理能力建设等工作。凡致力于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村(社区),均可自愿在本会设立专项基金。
第三条 社区拥有社区基金的冠名权、知情权和使用权,社区基金的规范名称为“孝南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益基金”。
第二章 基金筹集和使用
第四条 社区基金筹集渠道
(一)社区自筹的创始资金;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扶持资助资金;
(三)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组织开展专项募捐活动及合作项目筹集的资金;
(五)本会激励资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社区可以发动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或干部群众等对基金进行捐赠;也可以联合本会组织开展网络募捐等方式筹集资金。凡定向捐赠的款物,均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定向使用。
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开展社区扶贫济困和走访慰问活动(助困、助医、助学、助残、助孤、助老等);
(二)扶持社区发展社会组织、开展慈善活动;
(三)发展社区文化、体育、教育和卫生事业;
(四)开展有利于改善社区治理、邻里关系和生态环境等的公益项目;
(五)扶持社区人才培养和产业发展。
第七条 使用基金时,根据本会、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共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村(社区)提出使用方案及金额,并填写《孝南区慈善会社区公益基金使用委托书》(详见附表),报本会审批并拨付资金。
第八条 资金通过转账形式拨付。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基金由本会与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以签署合作协议的形式成立,并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条 基金由本会统一管理,设立专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记结,做到专款专用、定期检查或审计。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将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向村(社区)报备,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社区基金使用接受社区居民、捐赠方、民政部门、审计部门和本会监事会等方面的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因故终止,由村(社区)向本会提供书面报告,同时聘请第三方会计事务所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布。基金余额充入本会慈善基金账户,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
第十四条 因村(社区)管理机构调整需合并、分立或撤销基金的,由村(社区)聘请第三方会计事务清算基金余额,按照原村(社区)意愿办理基金使用和转移手续,必要时需与新村(社区)重新签署协议。村(社区)基金管理主要负责人发生人事变动时,村(社区)应在人事变动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向本会报备。
第四章 基金捐赠方权益
第十五条 基金捐赠方可以指定资金用途和受益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赠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本会向基金捐赠方颁发捐赠荣誉证书,优先推荐参与国家、省、市的慈善评先表彰活动。
第十七条 本会在尊重基金捐赠方的意愿和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可对基金捐赠使用情况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八条 基金捐赠方持本会开具的捐赠收据,可享受税务部门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基金捐赠方或其亲属发生急难时,可优先获得本会救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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