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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6 09:00
来源:本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展慈善事业,不断完善慈善项目,增强慈善工作的实力,规范慈善工作行为,保证所募集的善款科学、合法、高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金”,是总会依据《慈善法》募集的经费,分别是发展基金、冠名基金和专项基金。
第三条 发展基金、冠名基金、专项基金(统称为基金)分别在我会内设立专门的账户,其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守本办法,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基金所在地为湖北省孝南区范围内。
第二章 来源及用途
第五条 基金捐赠人为热心参与和支持慈善公益事业、愿意为发展慈善事业尽己所能做贡献的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不限民族、国籍以及信仰,不限法人和自然人。
第六条 捐赠慈善基金不设最高限额,企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捐赠额度最低5,000元人民币,个人捐赠额度最低500元人民币,超过最低限额按实际捐款额分不同档次,享有荣誉。
1.企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捐赠人民币1,000,000元、个人捐赠500,000元,授予法人或自然人当届总会荣誉会长。
2.企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捐赠人民币500,000元、个人捐赠300,000元,授予法人或自然人当届总会荣誉副会长。
3.企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捐赠人民币200,000元、个人捐赠100,000元,推荐提名法人或自然人为当届总会理事。
4.企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捐赠人民币20,000元、个人捐赠10,000元,根据个人意愿推荐提名为当届总会会员代表。
第七条 根据爱心企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意向,可以设立冠名基金,总会颁发冠名基金证书,宣传其公益慈善行为。捐赠冠名基金不设最高限额,爱心企业和单位捐款10,000元以上,社会组织捐款6,000元以上,家庭捐款3,000元以上,个人捐款1,000元以上,方可设立冠名基金。
第八条 针对自然灾害、突发重大公共安全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以及相关慈善项目,可以根据《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在总会设立专项基金账户开展筹资。
第九条 基金的捐赠方式
1.一次性捐赠一笔善款。
2.承诺定期向本会捐款。
3.实物或者相关服务的捐赠。
4.在遗嘱或保单中确定孝感市慈善总会为受益方。
第十条 基金的办理程序
1.捐赠人或单位表达捐赠意向,与总会签订《孝南区慈善会 基金捐赠协议书》(见附件)。
2.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认捐资金汇至相应的基金账户。
3.单位、企业或者社会组织捐款超过100,000元,个人捐款超过50,000元,根据捐赠者意愿,结合实际情况可以举行捐赠仪式。
第十一条 基金的使用原则
1.发展基金为永久性基金,原则上不动本金只使用增值部分。
2.冠名基金为个人或者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捐赠一定额度的善款并为其进行冠名,可以指定用于某个项目或者某一类人群,也可以由总会统筹使用。
3.专项基金是指针对特别事件或者慈善项目募集的资金,必须确保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
4.设立基金不刻印章,对外联系统一由本会秘书处出具介绍信或公函。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权利
1.捐赠人经过本会捐赠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善款依法享有减免税收的待遇。
2.根据捐赠人的贡献大小,享有获得本会表彰嘉许的权力。
3.捐赠人享有匿名或委托他人代为捐款的权力。
4.捐赠人有权查询捐款使用情况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的权力。
第十三条 捐赠人突遇灾难或者变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优先享有获得本会救助的权利。
第十四条 捐赠人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本会的社会形象,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慈善公益活动,为孝南慈善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章 运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的运作,坚持安全、高效的原则。可以采取银行定期存储、慈善信托等方式对基金进行合理运作,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管理基金账目,基金的使用严格按照总会财务制度执行,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稽查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定期在孝感市慈善总会官网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用于物资采购的,金额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100,000元以下的,应当通过询价方式确定;金额达到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第十九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年捐赠的资金,下一年度使用不得低于70%,列支基金年度使用总额的5%用于本会和基金管理办公室对该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费用,也可以按照双方协商单独捐赠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基金及基金管理办公室成员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会有权终止基金的活动,直至取消基金的设立,其剩余资金由总会统一安排资助项目。
以下为可直接注销基金的情形:
1.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开展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2.在开展慈善募捐活动过程中,截留、私分捐赠款物或者坐收坐支捐赠款物的。
3.定向捐赠的项目不按规定询价、招标的。
4.定向捐赠的项目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采购不合格产品的。
第二十一条 基金每年必须进行两次以上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活动。
第二十二条 冠名基金账户余额不足人民币10,000元,本会秘书处基金监管部告知后,持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仍无增补时,本会将对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由本会安排用于其它慈善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办法的修改、解释权为孝南区慈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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