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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8 10:00
来源:本站
为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积极作用,协助政府开展“救急难”工作,重点帮助因大病造成家庭贫困的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渡过难关。根据《湖北省慈善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及孝南区慈善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城乡患重特大疾病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且当年度费用支出过大,超出家庭能力承受范围,经各项救助帮扶后依然十分困难的家庭;
二、救助围
1.白血病(含再生性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2.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3.重症癌症、恶性肿瘤;
4.经当地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三、救助条件
1.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对象年住院自付费用3万元以上,给予医疗救助2000元;年住院自付费用5万元以上,给予医疗救助5000元;
2.低保边缘户和当地慈善会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年住院自付费用5万元以上,给予医疗救助2000元;年住院自付费用10万元以上,给予医疗救助6000元;
3、如特殊情况有自购药品费用造成家庭困难的救助对象,经我会核实后,计入自付费用中一并计算。
4、如有在“慈善医疗众筹”中进行过指定病症求助的对象,根据病情,给予1000-3000元慈善救助。
三、办理程序
1.符合慈善救助条件的城乡常住居(村)民,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户籍所在镇(街道)出具贫困审核意见,加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公章;
2.申请救助的当事人需填写《孝南区慈善救助申请表》,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表须由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贫困审核意见;
3、指定病症救助对象,需提供慈善会合作医院提供的住院小结、结算清单、病情等级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3.申请救助的当事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救助对象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救助对象低保证、残疾证、精准扶贫手册等;
(3)在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主要病历等;
(4)医疗机构的住院结算单及医疗发票;
(5)困难对象相关证明原件(须清楚标注贫困原因)。
四、审核审批
1.区慈善会收到求助人材料后,对上报材料和基层组织意见认真审查,并进行逐一核实。对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列入慈善救助的范围;待会长办公会商讨后确定是否对该对象进行救助。
2.慈善救助实行集中审批。原则上每季度审批一次,即在每季度第三个月办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特殊对象及时审批;
3.慈善大病救助对象出院后及时提出申请,若因治疗疗程没有结束,金额达不到救助标准的,可与第二个疗程合并计算,原则上只能当年救助。
五、救助标准
对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对象一次性给予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六、资金来源
1.本级财政工作经费;
2.慈善会募集的社会捐赠资金。
七、公示和资金管理
1.对给予救助的对象及时进行公示,对弄虚作假、骗取救助资金的,追回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处理;
2.“救助专项资金”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3.实施救助的对象须建立档案,做到一案一档,材料齐全,以备查证。
八、附则
1.本《办法》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由孝南区慈善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试行期为一年,如出现新的情况,区慈善会将对本《办法》及时作出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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